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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0 06:09:06 人气:
2022年5月16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某房开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6栋1单元6层1号房,总房价为450000元,
2023年1月,该小区修建完成后,用水由物业公司自行管理,每月统一收取水费后交到自来水公司。整个小区只有一个总水表,被告为每位业主家安装了分水表。
2023年5月,原告以被告未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 ,导致其缴纳水费不方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购买的案涉商品房安装可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缴费的“一户一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为原告安装可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缴费的水表。
虽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被告为原告安装可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的水表,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2005年3月8日印发的《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一户一表”指的是房开商为业主安装可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缴费的单独水表,而非安装间接缴费的分水表。
本案中,该小区供水设施未达到可以直接缴纳水费的“一户一表”的要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为案涉商品房安装可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的“一户一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新设计、安装机械式立户注册水表均应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镇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四)项:凡新建、改造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凤凰联盟网址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给水管线、表位的设计和施工。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户一水表”指的是房开商对于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以便自来水公司能够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房开商在建设楼盘时,为了减少费用的支出,不落实“一户一水表”的规定,有意不将“一户一水表”的条款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只是为整个小区安装一个总水表,为每个业主的家中安装分水表,业主不能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只能由小区内的物业公司抄表后代收水费,这种收费模式不透明,导致业主意见大。
房开商安装的总分表制的配套用水设施,使业主不能自行到自来水公司缴费,违反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系有关部门针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范围制定的具有强制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法院应予以适用。
整个小区如果只有一个总水表,一旦有的业主欠缴水费,则会影响整个小区按时缴费,若遭到自来水公司停水,则牵连已缴费的业主。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业主起诉房开商为其安装可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缴费的水表,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房开商为业主安装“一户一水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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